约壹 3章 6节 注1    凡1住在祂里面的,就2不犯罪;凡3犯罪的,是4未曾看见祂,也未曾认识祂。
  即留在神圣生命的交通里,并在神圣的光中行。(一2~36~7。)见二27注8
约壹 3章 6节 注2    凡1住在祂里面的,就2不犯罪;凡3犯罪的,是4未曾看见祂,也未曾认识祂。
  即不习惯的犯罪。这也是住在主里面生活的条件。这不是说,神的儿女全然不犯罪;他们可能偶尔也犯罪。这乃是说,有神圣生命并凭这生命活着,重生的信徒,并不实行罪。他们的特质和习惯不是犯罪,乃是住在主里面。住在主里面是信徒的生活,犯罪是罪人的生活。
约壹 3章 6节 注3    凡1住在祂里面的,就2不犯罪;凡3犯罪的,是4未曾看见祂,也未曾认识祂。
  即实行罪,过着罪恶的生活。
约壹 3章 6节 注4    凡1住在祂里面的,就2不犯罪;凡3犯罪的,是4未曾看见祂,也未曾认识祂。
  即从未领受任何对主的异象,对祂也毫无体认。这就如同不信者的光景一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