8章 4节 注1    使律法义的要求,1成就在我们这不照着肉体,只照着2灵而3行的人身上。
  不是有意识的,靠我们外面的努力来遵守,乃是自然且不知不觉的,靠生命之灵内里的运行而成就。生命的灵,就是基督的灵,基督是与神的律法一致的。当我们照着这灵而行,我们里面的这灵,自然就藉着我们成就律法一切义的要求。
8章 4节 注2    使律法义的要求,1成就在我们这不照着肉体,只照着2灵而3行的人身上。
  本章和加五,以及新约别的一些地方所用的灵字,很难辨别是指神的圣灵,或是指我们人重生的灵,除非明确的标出,如在本章916节。照新约的用法,本节所用的灵,乃指我们人重生的灵,有三一神自己作终极完成的那灵住在其中,与之调和。(参16。)这与林前六17相符,那里说,“与主(就是那灵─林后三17林前十五45)联合的,便是与主成为一灵”─一个调和的灵。
8章 4节 注3    使律法义的要求,1成就在我们这不照着肉体,只照着2灵而3行的人身上。
  原文指我们在生活中一般的行事。见加五16注2。生命之灵的律,已经装置在我们里面;要让这律运行,我们必须履行以下的条件:(一)照着灵而行;(4;)(二)思念那灵的事─将心思置于灵;(5~6;)(三)靠着那灵治死身体的行为;(13;)(四)作神的儿子,被神的灵引导;(14;)(五)在儿子名分的灵里呼叫父;(15;)(六)见证我们是神的儿女;(16;)(七)为着完满的儿子名分,就是我们的身体得赎而叹息。(23。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