赛 42章 4节 注1 祂不1灰心,也不2丧胆,直到祂在地上设立3公理;众海岛都要等候祂的训诲。 |
或,衰残;与3节‘将残的’同字根。基督不吹灭将残的火把;(3;)而祂自己绝不会衰残。 | 赛 42章 4节 注2 祂不1灰心,也不2丧胆,直到祂在地上设立3公理;众海岛都要等候祂的训诲。 |
或,被压伤;与3节‘压伤的’同字根,并隐指该辞。 | 赛 42章 4节 注3 祂不1灰心,也不2丧胆,直到祂在地上设立3公理;众海岛都要等候祂的训诲。 |
公理(1,3~4)乃是公义经过了判定,是对公义之审判的裁决。在本书,公理是指救恩,就是神对那义者基督审判的结果;这审判是按着神公义的律法所施行,完全满足了那律法一切的要求。(参加二19与注1。)在地上设立公理,意思就是设立神的救恩,这救恩乃是神在基督身上审判的结果。神的救恩有两面:法理一面的称义,以及生机一面的分赐生命。(罗五10,18。)神称义信徒,分赐生命给他们,乃是基于基督藉着神公义的审判所完成的救赎;这就是公理。基督在地上设立神的公理,神的救恩,当这事完成了,祂就要再来。 |